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果经济开发区3号地块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元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马别路16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红河自贸耀太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新会展中心3号馆4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淏婷,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元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红河自贸耀太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253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253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岭建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