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果经济开发区3号地块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2月17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2532民初5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岭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2532民初55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民事合同。首先,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而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签订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上诉人与***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式为单项劳务承包,承包内容为施工图内的旋挖桩施工劳务作业。双方还约定了劳务报酬的计取及支付方式等,上诉人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计量检测、实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接受上诉人的管理、监督、检查,服从上诉人的指令。从上述合同内容约定来看,上诉人对***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教育等职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一般包括人力、机械、材料等投入。本案原告***在合同履行中不负责提供建筑材料,**只提供劳务作业,所需钢筋、混凝土等主材均由上诉人提供,其所从事的劳务作业内容为旋挖桩施工,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而非从事建筑物的主体施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双方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属于不同的三级案由,二者之间系并列关系,而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也没有包含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这一内容。因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劳务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对***有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但该行为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针对的工程质量本身,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务合同“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特征。本案系中岭公司承包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停车场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旋挖桩工程发包给***施工,由其包人工、***、包机械。双方签订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停车场建设项目旋挖桩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在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约定,若发生争议时由上诉人中岭公司住所地法院即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 综上所述,中岭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