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18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力泵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周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阳市云。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29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志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