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清风科技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7执1182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清风科技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0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清风科技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313101236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73.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清风科技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131012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95177.9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朝宏
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