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赫章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7财保33号
申请人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0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9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足额担保(保单号:1217700390130114XXXX)。2021年9月1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以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963.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73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乔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
书记员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