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财保91号
申请人: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JGG17Y。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林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江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现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957025。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南门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723民初990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85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2022年5月13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136854.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36854.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乌江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冻结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4元,由申请人贵州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