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七星关区层台镇人民政府、某某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85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晶(特别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11397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举(一般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410549463。

被告:七星关区层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层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745738405H。

法定代表人:沈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仕权(一般授权)。

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西城区铅锌矿搬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0882142XW。

法定代表人:胡继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白果镇西屯段北侧01幢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983028319。

法定代表人:闵承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学,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451584。

原告***与被告七星关区层台镇人民政府、**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00元,减半收取2,0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粼波

人民陪审员  梁道林

人民陪审员  杨胜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