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85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晶晶(特别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11397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举(一般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410549463。
被告:七星关区层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层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745738405H。
法定代表人:沈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仕权(一般授权)。
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西城区铅锌矿搬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0882142XW。
法定代表人:胡继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白果镇西屯段北侧01幢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983028319。
法定代表人:闵承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学,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451584。
原告***与被告七星关区层台镇人民政府、**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00元,减半收取2,0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粼波
人民陪审员 梁道林
人民陪审员 杨胜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