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县西城区铅锌矿搬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0882142XW。

法定代表人:胡继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8.00元,减半收取计4819.00元,予以免交;原告***预交的481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