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县西城区铅锌矿搬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0882142XW。
法定代表人:胡继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8.00元,减半收取计4819.00元,予以免交;原告***预交的481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