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申请执行赫章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2019)黔0527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赫章县城关镇金田社区13幢一单元104号。
被执行人:赫章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0882142XW,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迁新园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2日生效的(2019)黔05民终225号判决,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赫章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赫章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赫章县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的账户52050169633600000464_1存款399719.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