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3民初210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电力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41136378M。
法定代表人唐诗优。
原告**、***诉被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