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电力局办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41136378M。
法定代表人:唐诗优,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伦进,男,系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黄河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37302434H。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了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8568.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5210.00元、执行费79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核查,无实际控制金额;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登记的位于金沙县有土地(土地编号:JSX322-XC)及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宿舍楼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并拍卖,因竞拍流拍已以物抵债该案件申请执行人。另有,被执行人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登记的位于金沙县经济开发区有工业用地(面积为595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黔(2017)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000381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裁定对该土地轮候查封,现暂不具备可供本院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金沙沐阳农特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向申请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措施,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吴南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