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877号
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电力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41136379M。
法定代表人:唐诗优,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伦近,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系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310853935,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7********。
委托代理人:蔡乾,男,1998年9月12日生,汉族,系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知识经济产业园绿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75421J。
法定代表人:黄金桦,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况元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