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道义,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忠培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塘坊家苑二单元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JCQN406。
法定代表人:韩君丽,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敬槐,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鸿,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电力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41136378M。
法定代表人:唐诗优,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伦进,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9AW19P。
负责人:沈其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花园东区三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6696624XH。
法定代表人:张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忠培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金沙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莺
审判员 张雄
审判员 吴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