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3364号
原告:**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电力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41136378M。
法定代表人:唐诗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本常,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知识经济产业园绿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754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