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云岩恒达盛电力物资供应站、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财保307号
申请人:贵阳云岩恒达盛电力物资供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50151107K
法定代表人:石孟念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詹婧,女,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41136378M
法定代表人:唐诗优
住所地:金沙县
申请人贵阳云岩恒达盛电力物资供应站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94,959.19元。
申请人贵阳云岩恒达盛电力物资供应站提供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61549202152016100000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云岩恒达盛电力物资供应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长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额度6,094,959.1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阳云岩恒达盛电力物资供应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