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林鑫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与六盘水林鑫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3民初1440号
原告: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
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九小安置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69210651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林鑫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府路2号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79071U。
法定代表人:何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认生,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以下简称“凯里黔路都匀公司”)与被告六盘水林鑫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林鑫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1元,减半收取计8886元,由原告凯里市黔路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