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

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4821号
申请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友谊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550378472。
法定代表人:杨子渊,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7433A。
法定代表人:古伯伦。
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8365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本案执行费47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经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在盘州市辖区内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松杨煤矿、柏果镇红旗煤矿(羊场乡松杨煤矿、柏果镇红旗煤矿系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煤矿)托管于盘州市煤矿开发总公司,在盘州市腾顺煤业有限公司有托管费,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执3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托管费,优先支付涉民生案件,待涉民生处理完毕后对其他案件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多案合并执行,用(2021)黔0281执4934号案件对后续查明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进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属于系列案,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现在的执行情况,本案与其他案件正在合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中,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既不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七条关于终结执行第(一)项至第(十二)项之规定,本案符合第十三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4821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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