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黔0221执28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6日生,穿青人,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5日生,穿青人,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在即日内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13145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72元,但被执行人六枝工矿(集团)电气测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131453元及执行费1872元交到本院一案一账户上,本院依法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 至此,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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