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

迁安市永利建材厂、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3882号
原告:迁安市永利建材厂,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梨行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BATLA6C。
经营者:石凤兰,任经理。
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23361344D。
法定代表人:邓绍文,任董事长。
原告迁安市永利建材厂与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准备自行和解,原告迁安市永利建材厂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永利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永利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迁安市永利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王 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亮
书 记 员  蔡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