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81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申请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邓绍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迁安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汉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迁安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迁安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0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迁安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0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韩秀颖
人民陪审员 刘中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