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89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五重安乡西陈庄村。
上诉人(一审追加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春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绍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五重安乡社区1号楼1单元4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五重安乡社区1号楼1单元4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迁安市五重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迁安市五重安乡五重安村。
代表人:张池,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追加被告):迁安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山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汉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秋,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迁安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安市五重安乡人民政府、***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华
审判员 赵君优
审判员 孙光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铮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