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迁安市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345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许家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迁安市新城建筑有限公司、迁安市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6元,减半收取6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