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5民初4030号
原告:***,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绍娥,贵州省***王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维新镇维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第三人:某学校,住所地贵州省***维新镇朝阳社区。
代表人:张黎。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第三人某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1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 鹏
书 记 员  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