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恢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贵州乾朗钢材物流有限公司一楼A-1-11、A-1-13、A-1-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梦乐城1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付兴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情况。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账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属轮候冻结,***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不需要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和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征求其意见。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