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689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峰、陈琴,贵州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吴仕祥,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自治州人,住云南省大理自治州大理市。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穿洞街道颐景园5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P1FG9W
负责人:徐进贵。
被申请人:普定时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普马旁(戒毒所对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080674581Q
法定代表人:马时武。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仕祥、***、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普定时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吴仕祥、***、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普定时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仕祥、***、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普定时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财产以720154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1017763901456642207,保险金额为72015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吴仕祥、***、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普定时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财产以720154元为限,且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仕祥、***、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普定时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的财产以72015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120.7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雨秋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