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广昊聚宇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广昊聚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C-2-17(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毛金山。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兴义大道梦乐城1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付兴学。
***、贵州广昊聚宇贸易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贵州广昊聚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要求申请人***、贵州广昊聚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2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工商、保险、车辆、自然资源等方面反馈结果为无。本院委托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财产查控,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信息均为无。
另,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已对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贵州广昊聚宇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红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