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1月30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刘娜,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兴义市兴义大道梦乐城1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付兴学,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与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限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借款本金2433800元及利息(以2433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23003元,由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向***直接支付)。因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12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兴义万丰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有7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5822.4元不等;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31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2140.89元。本案已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系轮候冻结,故未划拨;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90元,扣除(2021)黔2301执5459号案件申请执行费2090元,无剩余案款可供分配。
2、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饶某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明号:黔(2019)兴义市不动产权第XX号/黔(2019)兴义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119.57平方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兴义市土地一宗及地上房屋一幢[土地使用权面积:11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2号,有证建筑面积:387.22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63.59平方米]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以(2020)黔2301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查封届满期限为2023年7月14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申请)并委托天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处置参考价分别为524793元、1554202元,于2021年9月25日以保留价500000元、1550000元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流拍。于2021年10月25日以保留价400000元、1317500元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再次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10月26日买受人李某以59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饶某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房屋一套。优先扣减案外人饶某共有份额299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6968元、司法拍卖辅助费17940元、该套房屋评估费3290元、(2021)黔2301执5459号案件申请执行费14928元,剩余案款235874元可供分配,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可受偿147881.83元。
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兴义市土地一宗及地上房屋一幢[土地使用权面积:11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2号,有证建筑面积:387.22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63.59平方米]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贵EE××××,车辆识别代码:XX,车辆类型:K31,注册日期:2016年5月18日)、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贵EE××××,车辆识别代码:XX,车辆类型:H31,注册日期:2016年6月7日)、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贵EG××××,车辆识别代码:XX,车辆类型:K31,注册日期:2016年11月3日)、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贵EL××××,车辆识别代码:XX,车辆类型:H31,注册日期:2017年11月3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贵E2××××,车辆识别代码:XX,车辆类型:K31,注册日期:2005年8月20日)、凯宴B5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贵EE××××,车辆识别代码:XX,车辆类型:K32,注册日期:2013年5月12日)。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以(2021)黔2301执21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1月10日届满,如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522300000029399,企业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审计耗时较长,故不要求法院对上述公司进行审计,不要求法院对其名下股权进行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黔西南州富融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号:522300000098914,企业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贵州山江农业中药材产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522326000150937,企业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522300000029399,企业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审计耗时较长且审计费用较高,不要求法院对上述公司进行审计,要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以(2021)黔2301执21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股权(查封期限至2025年1月10日届满,如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22年1月11日,经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非贵州山江农业中药材产业有限公司股东,故未能冻结。
5、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认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需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告悬赏无实际意义,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2022年1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147881.83元,尚余借款本金2308921.17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2308921.17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毛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