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6民初81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廖文学,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蒲朝选,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廖宗富,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委托代理人:龙正碧,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望谟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王母街道环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冉佳门业背后)。
原告姚光荣、***、廖文学、蒲朝选、廖宗义、廖宗富诉与被告望谟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2018年6月29日,原告姚光荣、***、廖文学、蒲朝选、***、***以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光荣、***、廖文学、蒲朝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光荣、***、廖文学、蒲朝选、***、廖宗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姚光荣、***、廖文学、蒲朝选、***、廖宗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