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6民初81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罗岑,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男,1968年6月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占,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原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刚,望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望谟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337284918U,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环城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所地望谟县坎边乡坎边村小院组80号,现住望谟县。
原告何**、***、罗岑、***、岑祖占、***与被告望谟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何**、***、罗岑、***、**占、***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罗岑、***、岑祖占、***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兴平、***、罗岑、***、岑祖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何**、***、罗岑、***、岑祖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