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民初1413号
原告:孔某,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先居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习水县,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
法定代表人:颜承锋。
委托代理人:付甫奎、***,公司员工。
被告: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习水县交通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5641500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孔某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