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李寿军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576号
原告:***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正兴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NY6C8J。
经营者:***,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城西区交通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5641500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