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民初205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侄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响水组公路养护段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8Q31E。
法定代表人:曹砚。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西城区交通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5641500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深圳,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