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李宗权、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4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权,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大勤,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城**交通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强,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宗权、***与被上诉人蔡大勤、习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宗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宗权、***友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宗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李宗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李玉振
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晓梅
书记员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