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邯郸滏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金石石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县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滏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金石石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滏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金石石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邯郸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常敏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