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民终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远大国门B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肥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肥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4日出生,住肥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肥乡县。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8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寄送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2017年2月23日均被退回,导致开庭传票未能实际接收,对此,***、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上诉人***、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70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雪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