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邯市执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远大国门B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你10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邯郸市青苹果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邮箱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青苹果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邮箱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