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250号
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虎峰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TLLD9W。
经营者:王香彬,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坤,男,系租赁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五里坪廉租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347041733C。
法定代表人:侯俊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与被告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镇宁兴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6元,由原告璧山区顺发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