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太贤。
委托代理人:肖国举。
法定代表人:曾明发。
本院在执行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织金县以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与被执行人织金县以那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