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4执455号
龙江江、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江与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龙江江的申请,依据(2019)黔0524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6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江江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08585.36元,交纳执行费1528.78元,被执行人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江江自愿放弃本案所产生的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龙江江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