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织金县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4执455号

龙江江、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江与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龙江江的申请,依据(2019)黔0524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6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江江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08585.36元,交纳执行费1528.78元,被执行人织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江江自愿放弃本案所产生的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龙江江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