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43号
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经营场所**开发区幺铺镇***一组,注册号520490600088235。
经营者:陈长友,个体工商户,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陈易,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织金银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北门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6671159。
法定代表人:张习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与被告陈易、织金银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况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