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银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陈诚租赁站与陈易织金银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43号
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经营场所**开发区幺铺镇***一组,注册号520490600088235。
经营者:陈长友,个体工商户,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陈易,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织金银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北门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6671159。
法定代表人:张习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与被告陈易、织金银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开发区幺铺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况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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