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执1945号之二
被执行人: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73888215Y,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龚定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8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继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