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84号之一
被执行人: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正安县安场镇集资房**。
法定代表人:杜克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