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民初3904号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正安县安场镇瑞濠村。注册号520324600186624。
经营者:罗明虎,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秀,系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集资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73888215Y。
法定代表人:杜克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均,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13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欠款及违约金已全部履行完毕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00元,减半收取计805.00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魏光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廷兴
书 记 员 刘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