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大鼎正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3201号
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义源村(苟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峰,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松,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集资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先勇
书记员岳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