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60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集资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73888215Y。
法定代表人:杜克兴。
被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与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忠禹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简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