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5民初2588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集资房**。
法定代表人:杜克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遵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