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70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拉山口市华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剑清,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王山口市华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22,84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322,84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以下工作: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其三日内履行案款,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存款,并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
于2022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江淮牌轿车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对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经对被执行人阿拉山口市华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公司注册地的厂地为租赁地,因承租期限届满已被土地所有人阿拉山口瑞晨防腐有限公司收回,目前该厂地被阿拉山口新博油气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被执行人在该厂区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经阿拉山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不动产、税务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于2022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穷尽一切法律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现暂时无法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被执行人阿拉山口市华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02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两年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爱 芬
审判员 达吾列提·艾斯克巴依
审判员 卡 哈 尔 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库 安 别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