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1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100000元(不含执行费6290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00000元,于2023年9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500000元,于2024年9月1日前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