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4010号

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刘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昌吉市肥沃斯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红,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唐文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