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4010号
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刘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昌吉市肥沃斯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红,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昌吉市圣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唐文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