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豪建钢结构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建钢结构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206号
原告:***建钢结构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广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月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科,男,系***建钢结构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孙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本亮,男,系***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建钢结构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20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699933.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可按照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220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玛丽亚木